確認專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4號
TYDV,96,補,4,2007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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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元鐙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6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利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92,0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新臺幣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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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鐙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