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51號
SCDM,106,單聲沒,51,2017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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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思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3年度偵字第233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思柔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 年3 月16日以103 年度偵 字第23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5 年3 月15日緩起訴處 分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品(保管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保字第1634號),係侵 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修正後商標法第 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先後於104 年12月30 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均自105 年7 月1 日生效 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 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 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 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亦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 定,不再適用」,亦即105 年7 月1 日前已施行之特別刑法 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起 原則上不再適用。惟商標法第98條已於105 年11月30日經總 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51 號修正公布,於同年12月14 日經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1050048185號函公布自同年12月15 日施行,修正後之規定為: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 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立法理由並謂:「104 年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 以下簡稱刑法)增訂沒收專章規定,且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10條之3 規定,上開刑法修正條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 ,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 規定,不再適用,惟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 項 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 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 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 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 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



另配合刑法第38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 ,以資明確。」,揆諸上揭說明,本案自應逕適用上揭修正 後之規定為沒收之依據。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呂思柔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於103 年3 月16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233 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5 年3 月1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 銷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見單聲沒字卷第3 頁至第6 頁、第9 頁)。而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 年保字第1634號編號1 至編號2 ,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 卷第29頁),屬侵害商標權人即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 司」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有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刑事告訴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影本、鑑 定證明書各1 份等存卷可參(見偵字卷第20頁至第23頁、第 24頁、第25頁),堪認上開扣案物自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無訛。揆諸前揭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人聲請 就上開物品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修正後刑 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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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仿冒物品名稱 │數量│備註 │
├──┼───────┼──┼─────────────┤
│ 1 │仿冒/盜版飾品│42件│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CHANEL耳環)│ │檢察署102 年度保字第1634號│
│ │ │ │編號1 。 │
├──┼───────┼──┼─────────────┤
│ 2 │仿冒/盜版飾品│4 件│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CHANEL項鍊)│ │檢察署102 年度保字第1634號│
│ │ │ │編號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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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