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265號
聲 請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健宏、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 補正之事項:1 、相對人溫健宏之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
2、 相對人之姓氏若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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