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009號聲 請 人 國清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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