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175號
PCDV,106,司促,16175,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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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17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莊育豪
債 務 人 富之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旻樺
債 務 人 鍾旻樺
債 務 人 梁兆偉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捌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陸萬叁仟叁佰柒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㈢新臺幣(下同)叁佰捌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
   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新臺幣(下同)玖拾萬貳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八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㈦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萬伍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
   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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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之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