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457號聲 請 人 甲○○ 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元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 二、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邵宗庭之最新戶籍謄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