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1457號
TYDV,96,拍,1457,200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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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457號
聲 請 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元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
       二、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邵宗庭之最新戶籍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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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