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6年度,25號
TYDV,96,勞訴,25,2007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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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矽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永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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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矽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