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9401號
TYDV,96,促,29401,2007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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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940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泳昇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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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泳昇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