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8880號
債 權 人 富懋油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美加緯紡織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將本件所欲請求之貨款品項、數量、發生時間
具狀說明,以確定本件既判力範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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