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7186號
聲 請 人 記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聯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聯盛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設於台北縣新莊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 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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