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7110號
債 權 人 東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國明即中華冷凍箱體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額新臺幣474728元 (即請求金額扣除2 紙本
票金額)之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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