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6592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永業托吊有限公司、乙○○發
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永業托吊有 限公司之營業所與債務人乙○○之住所分別位於台北市松山 區及台北市中山區,均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 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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