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0400號
債 權 人 富霖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住佑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住佑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 核債務人住佑實業有限公司業已更名為住佑科技工程有限公 司,有向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後之公司登 記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惟債權人並未於支付命令聲請 狀內明確記載債務人公司現於經濟部登記之正確公司名稱, 經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二十 日內,提出有記載債務人公司更名異動資料之公司登記事項 表以為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5 月9 日送達於新竹縣芎 林鄉○○街105 號之債權人公司地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逾期迄未補正,致不能對債務人公司之名稱予以確定,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規定,對債權人之支付命令聲請予以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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