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上訴人即參加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范振星即祭祀公業范開蘭公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
第176 號確認受取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3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48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