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戊○○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律師被 告 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宏瑄律師被 告 乙○○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丙○○ 弄15號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0067 號、96年度偵字第300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戊○○、甲○○、乙○○、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一、本件被告戊○○、甲○○、乙○○、丙○○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戊○○、乙○○均坦認 犯行;被告甲○○、丙○○亦坦承曾替被告乙○○交付第三 級毒品愷他命與買方,並有證人即共同被告戊○○、甲○○ 、乙○○、丙○○及證人范姜士鑫、黃啟其、游承翰、林呈 威、曾祺旺、吳宜靜、呂方誌、呂政獻之證述在卷可稽,並 有監聽譯文附卷足憑,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三 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 條第1項第3 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 判、執行,於民國97年3 月19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 ,以被告戊○○、甲○○、乙○○、丙○○前項羈押原因依 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民國97年6 月19日起延 長羈押2 月。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玉芬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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