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96年度,630號
TYDM,96,桃簡,630,200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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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桃簡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2642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相關設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為「香港商雲起遊戲代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下稱雲起臺灣分公司)」代理經營之線上遊戲「墨香online 」之會員。甲○○於95年10月13日晚上7 時22分許(聲請書 誤載為同日晚上7 時4 分許),在桃園縣蘆竹鄉○○○街5 巷20號住處內,基於入侵他人之電腦相關設備之故意,以個 人電腦主機及其向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申請之ADSL寬頻 數據帳號,連接網際網路(IP為⑴61.224.106.61 、⑵61.2 24.103.40 、⑶218.161.75.167、⑷218.168.33.213、⑸21 8.167.58.64) 至雲起臺灣分公司「墨香online」之線上遊 戲主機(IP為203.67.81.134) ,在未經雲起臺灣分公司同 意或授權之情形下,輸入該公司開放予網路系統管理人員從 遠端登入內部網路系統之帳號及密碼,登入為該公司之網路 系統管理人員而入侵該公司之電腦相關設備。旋另基於取得 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犯意,未經授權或同意即以 雲起臺灣分公司網路系統管理人員所具有之管理者權限複製 虛擬寶物「青龍封印寶箱」27個及「多福卷」30個,並將該 等虛擬寶物之電磁紀錄移轉至其自行創設之「呆呆呆呆」及 「王者天」虛擬角色身上以操控、持有之,致生損害於雲起 臺灣分公司。嗣經雲起臺灣分公司發覺電腦主機資料庫數據 資料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案經雲起臺灣分公 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訊問 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戴大鈞於警詢、告訴代 理人乙○○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提供之被 告侵入「墨香online」線上遊戲主機之登錄檔資料、被告申 請註冊之帳號資料、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南區客服中心 回覆單所附之使用者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及線上遊戲歷程



表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2至20頁、第63至70頁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 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刑法第22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核被告甲○○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及密碼 ,侵入告訴人所屬伺服器主機「墨香online」之電腦相關設 備,係犯刑法第358 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 之電腦相關設備罪;又被告未經授權以告訴人之帳號、密碼 侵入後,因而變更告訴人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告訴人之行 為,係犯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 紀錄罪。又刑法第358 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 人之電腦相關設備罪,原即含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本質,是 被告上開輸入他人帳號及密碼之行為,爰不另論以刑法第22 0 條第2 項、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被告先後多次無故輸入變更告訴人帳號內之道具、寶物電磁 紀錄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 人電腦相關設備及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犯 意之決定,以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均屬當次無故入 侵及變更行為之接續行為,而均應僅論以一罪。被告所犯上 開兩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 為電子業工程師,具有電腦之專業知識,然不思用於正途, 反而因一時貪念觸犯刑責,侵入他人電腦危害電腦系統之安 全性,並參酌其取得具有經濟價值之虛擬寶物對告訴人所造 成之侵害程度,迄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惟於犯罪後尚 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58 條、第359 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後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邱滋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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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雲起遊戲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