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298號
SCDV,96,訴,298,2007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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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98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頡億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4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柒萬貳仟伍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頡億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2月19日與原告簽 訂開發國內信用狀暨融資契約,以新台幣(下同)5,000,00 0元之額度內循環開發國內即、遠期信用狀,予以承兌或墊 款兌付。被告丙○○於同日與原告簽訂保證書,約定願就被 告頡億有限公司對原告現在及將來所付借款、墊款、保證及 其他一切債務,以本金10,000,000元為範圍及利息、違約金 ,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頡億有限公司自95年7月6日出具 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且經原告於95年8月22日 墊付信用狀款項,墊款金額1,998,148元,墊款日期至96年2 月18日止,利率依原告基準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1機動計 算,逾期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此有國內信用狀匯票 已墊款通知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可稽。詎被告頡億有限公 司屆期未依約還款,迭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僅於96年3月1 日清償部分款項,尚欠原告972,51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仍 未清償。被告蕭蒼江既為連帶保證人,就前開債務依法應負 連帶清償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訟,請求如數清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開發國內信用狀暨融資契 約、保證書、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國內信用 狀匯票已墊款通知書、約定書、交易明細表、放款交易利 息明細表各一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 清償借款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 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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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頡億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