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94年12月31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核准 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相對人 鍾承洋(原名鍾明旺)於94年10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 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 1,4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0月 17日至124年10月16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業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 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10月24日邀同第三人陳漪雯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10月 24 日起至104年10月24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120期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1計息, 並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 整而變動,其中政府固定補貼年利率百分之0.125,若積欠 本息達6個月列入催收款項者,政府停止補貼,則應按未扣 除補貼息之利率,全額計付利息。又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應一次全數清償,而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 ,超過6個月者,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自96年2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借款 本金1,060,040元,及按上開方式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為 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
書、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以上均影本)各1份 、土地登記電子謄本2份、建物登記電子謄本1份為證。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 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5 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 96年6月22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 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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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6年度拍字第3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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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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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竹市│ │ 明湖 │ │ 122 │建│ │ │ 618.27 │ 195/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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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新竹市│ │ 明湖 │ │ 123 │建│ │ │ 179.32 │ 274/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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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3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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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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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61 │新竹市○○○○段 │住家用,│地下一│ │ │ │ │64.38 │ 陽台 │ 3.30 │平方公│ 全部 │ │
│ │ │湖路650 │122、123│鋼筋混凝│層: │ │ │ │ │ │ │ │尺 │ │ │
│ │ │巷34號地│地號 │土造,5 │64.38 │ │ │ │ │ │ │ │ │ │ │
│ │ │下一樓 │ │層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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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明湖段173建號: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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