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6年度,6號
SCDV,96,勞訴,6,2007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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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鵬瑜律師
      孫建國律師
      蔡雅惠律師
被   告 丁○○
      乙○○
      丙○○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林鈺珊律師
      黃若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提出綜合爭點整理暨言詞辯論狀,並請兩造勿再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以免妨礙訴訟之終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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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