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鵬瑜律師
孫建國律師
蔡雅惠律師
被 告 丁○○
乙○○
丙○○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林鈺珊律師
黃若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提出綜合爭點整理暨言詞辯論狀,並請兩造勿再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以免妨礙訴訟之終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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