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翠蘭
代 理 人 傅聖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8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年1月13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1084號公示催 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4月13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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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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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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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坤欉 │土地銀行三│105年11月30 │21,321元 │BH1294170 │ │
│ │ │重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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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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