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328號
PCDV,106,除,328,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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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高士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52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21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5 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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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5 年度司催字第52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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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發 票 人 │ 付 款 銀 行 │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 │(新 台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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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6 年2 月15日│600,000 元 │海豚科技有限公│華南銀行板新分│ MD2833181 │受款人│
│ │ │ │司 楊佳郁 │行 │ │高士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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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