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6年度,17號
SCDM,96,交附民,17,200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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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甲○○
        乙○○
        丁○○
  兼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6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庭和解成立,茲記其
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蕭汝芳
  通 譯 邱立杰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乙○○
  兼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連帶保證人  蕭丞富
和解成立內容:
 一、本案全部和解金額共是新台幣3,132,734 元整,其中新台
   幣1,532,734 元整業已由原告等人領取,另餘新台幣1,60
   0,000 元 整中之新台幣1,000,000 元整由友聯保險公司依
   和解筆錄直接給付原告等四人。
 二、另餘新台幣600,000 元整,其中新台幣200,000 元整由被
   告戊○○已於民國96年6 月26日當庭給付原告等四人,由
   原告乙○○丙○○代理其餘原告收受無訛;另新台幣40
   0,000元整,分40期給付,由96年8月1日起至99年11月1日
   止,每月1日由被告戊○○按每月每期新台幣10,000元整
   匯入原告等四人所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局號006,帳號
   0000000000000號丁○○之帳戶,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並被告戊○○願意再另加賠償違約金新台幣
   400,000元整,且由被告之子蕭丞富擔任連帶保證人。
 三、原告等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蕭汝芳
           審判長法官 劉兆菊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蕭汝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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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