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甲○○
乙○○
丁○○
兼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6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庭和解成立,茲記其
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蕭汝芳
通 譯 邱立杰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乙○○
兼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連帶保證人 蕭丞富
和解成立內容:
一、本案全部和解金額共是新台幣3,132,734 元整,其中新台
幣1,532,734 元整業已由原告等人領取,另餘新台幣1,60
0,000 元 整中之新台幣1,000,000 元整由友聯保險公司依
和解筆錄直接給付原告等四人。
二、另餘新台幣600,000 元整,其中新台幣200,000 元整由被
告戊○○已於民國96年6 月26日當庭給付原告等四人,由
原告乙○○、丙○○代理其餘原告收受無訛;另新台幣40
0,000元整,分40期給付,由96年8月1日起至99年11月1日
止,每月1日由被告戊○○按每月每期新台幣10,000元整
匯入原告等四人所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局號006,帳號
0000000000000號丁○○之帳戶,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並被告戊○○願意再另加賠償違約金新台幣
400,000元整,且由被告之子蕭丞富擔任連帶保證人。
三、原告等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蕭汝芳
審判長法官 劉兆菊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蕭汝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