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645號
SCDM,95,訴,645,20070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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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6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號(
指定辯護人 許麗美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3110、403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偽造印章及編號2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丙○○明知其未曾在冠億企業社任職,且其所掛名為負責人 之永康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永康泰公司)並未曾與德 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峰公司)、文茂建設有限公司 (下稱文茂公司)簽訂任何工程合約,竟自民國93年6月間 起至94年11月間止,與子○○(另由檢察官移送併案台灣桃 園地方法院審理)及辛○○(另行審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 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子○○代為辦理以丙○○個人 名義或以丙○○所掛名之永康泰公司名義向如附表一所示之 銀行申請信用貸款、現金卡、房屋貸款、企業貸款,並由辛 ○○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至4號、6至8號所提出之偽造文件欄 所示之屬私文書性質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工程簡 易承攬合約書、合約明細、工程分包合約書,屬特種文書性 質之(離)職證明書或員工職務證明書或員工在職證明書, 暨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 新竹市分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後,由子○○連續 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申請時間至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申辦如附 表一所示之信用貸款或現金卡或房屋貸款或企業貸款,足以 生損害於冠億企業社李蘭芳、德峰公司、文茂公司、如附 表一所示之銀行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新 竹市新竹市分局,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因如附表一所示之不 實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丙○○確於冠億企業社工作 債信良好暨永康泰公司營運狀況良好,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 核准時間各准予核貸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或現金卡。二、證據:
Ⅰ、被告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之自白。



Ⅱ、共犯子○○、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Ⅲ、被害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下稱丁○○○)職員甲○○、慶 豐商業銀行(下稱慶豐商銀)職員李響俯、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下稱北富銀)職員戊○○、板信商業銀行(下稱板信商 銀)職員癸○○、國泰世華銀行職員壬○○、安泰商業銀行 (下稱安泰商銀)職員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 信銀)職員乙○○、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壢分行(下稱中小 企銀中壢分行)職員蕭樹強於警詢中之陳述。
Ⅳ、卷附
⑴丁○○○貸me more申請書、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在(離) 職證明書、偽造之丙○○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單(年薪927335元)、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 園縣分局丙○○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 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5年5月17日北區國稅 桃縣二字第0951012844號函(以上均影本)。 ⑵慶豐商銀貸款申請書、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員工職務證明書 、偽造之丙○○9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年薪 892080元)、丙○○名片(註明丙○○冠億企業社廠長 )(以上均影本)。
⑶北富銀「所得金」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員 工職務證明書、偽造之丙○○9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繳憑單(年薪892080元)、丙○○名片(註明丙○○係冠 億企業社廠長)、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 分局丙○○91年度、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以上均影本)。
⑷板信商銀借款申請書暨客戶基本資料表、偽造之冠億企業 社員工職務證明書、偽造之丙○○9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 免扣繳憑單(年薪892080元)、丙○○名片(註明丙○○冠億企業社廠長)、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 園縣分局丙○○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 上蓋有偽造之「書記簡曉菁」戮章印文)(以上均影本) 。
⑸國泰世華銀行貸款申請暨個人資料表(註明丙○○係冠億 企業社廠長)。
⑹安泰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在職證明書 、偽造之丙○○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年薪 0000000元)、丙○○名片(註明丙○○冠億企業社廠 長)、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丙○○ 91 年度、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1年度 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助理呂宜錚」戮章印文、92年度清



單蓋有「書記簡曉菁」戮章印文)(以上均影本)。 ⑺中信銀個人信貸申請書、現金卡申請書、偽造之丙○○93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年薪0000000元) 。
⑻客戶授信申請書、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工程簡易 承攬合約書(其上蓋有偽造之「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印文及偽造之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凌耀輝」印 文)、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合約明細(其上蓋有偽造之 「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工程分包合約書(其 上蓋有偽造之「文茂建設有限公司」印文及偽造之文茂建 設有限公司負責人「羅文在」印文)、偽造之保證人庚○ ○之93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保證人 庚○○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2年度、9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 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 文)(以上均影本)。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年2月之宣 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 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 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2條、第339條第1 項。
五、如附表二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偽造印文均應依刑 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附表一:編號1Ⅰ放款銀行名稱、地址:丁○○○桃園個人金融



中心
桃園縣桃園市○○路○段301號
Ⅱ申請項目、金額:信用貸款、16萬元
Ⅲ申請時間:94年3月23日
Ⅳ核准時間:94年4月25日
Ⅴ所提出之偽造文件:
⑴偽造之丙○○92年度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⑵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在(離)職證明書
⑶偽造之冠億企業社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編號2
Ⅰ放款銀行名稱、地址:慶豐商銀桃園分行
桃園縣桃園市○○路208號
Ⅱ申請項目、金額:信用貸款、20萬元
Ⅲ申請時間:93年6月10日
Ⅳ核准時間:93年6月15日
Ⅴ所提出之偽造文件:
⑴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員工職務證明書
⑵偽造之冠億企業社9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編號3
Ⅰ放款銀行名稱、地址:北富銀消費金融部桃竹區中心 桃園縣桃園市○○路476號3樓
Ⅱ申請項目、金額:信用貸款、50萬元
Ⅲ申請時間:93年6月25日
Ⅳ核准時間:93年6月25日
Ⅴ所提出之偽造文件:
⑴偽造之丙○○91年度、92年度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 縣分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⑵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員工職務證明書
⑶偽造之冠億企業社9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編號4
Ⅰ放款銀行名稱、地址:板信商銀桃園分行
桃園縣桃園市○○路360號
Ⅱ申請項目、金額:房屋貸款、412萬元
Ⅲ申請時間:94年1月6日
Ⅳ核准時間:94年2月1日
Ⅴ所提出之偽造文件:
⑴偽造之丙○○92年度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書記簡曉菁 」戮章印文)




⑵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員工職務證明書
⑶偽造之冠億企業社9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編號5
Ⅰ放款銀行名稱、地址:國泰世華銀行桃興分行 桃園縣桃園市○○路445號
Ⅱ申請項目、金額:房屋貸款、243萬元
Ⅲ申請時間:94年1月3日
Ⅳ核准時間:94年2月5日
Ⅴ所提出之偽造文件:無
編號6
Ⅰ放款銀行名稱、地址:安泰商銀信貸行銷部台南分部 台南市○○路52號
Ⅱ申請項目、金額:信用貸款、20萬元
Ⅲ申請時間:94年5月4日
Ⅳ核准時間:94年5月9日
Ⅴ所提出之偽造文件:
⑴偽造之丙○○91年度、92年度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 縣分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1年度清單上蓋有偽 造之「助理呂宜錚」戮章印文、92年度清單上蓋有「書記簡 曉菁」戮章印文)
⑵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在職證明書
⑶偽造之冠億企業社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編號7
Ⅰ放款銀行名稱、地址:中信銀台北電話推廣科中電話行銷 台北市○○路51號9樓
Ⅱ申請項目、金額(額度):信用貸款(10萬元)、現金卡(額 度8萬元)、
Ⅲ申請時間:94年5月4日
Ⅳ核准時間:94年5月10日
Ⅴ所提出之偽造文件:
⑴偽造之冠億企業社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編號8
Ⅰ放款銀行名稱、地址:中小企銀中壢分行
桃園縣中壢市○○路157號
Ⅱ申請項目、金額:企業貸款、69萬元
Ⅲ申請時間:94年11月4日
Ⅳ核准時間:94年11月25日
Ⅴ所提出之偽造文件:
⑴偽造之工程簡易承攬合約書(其上蓋有偽造之「德峰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印文及偽造之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凌耀輝」印文)
⑵偽造之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合約明細(其上蓋有偽造之「 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⑶偽造之工程分包合約書(其上蓋有偽造之「文茂建設有限公 司」印文及偽造之文茂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羅文在」印文 )
⑷偽造之保證人庚○○之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⑸偽造之保證人庚○○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 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 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 章」印文)
附表二:
編號1
Ⅰ、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印章1枚
Ⅱ、偽造之「李蘭芳」印章1枚
Ⅲ、偽造之「助理呂宜錚」戮章1枚
Ⅳ、偽造之「書記簡曉菁」戮章1枚
Ⅴ、偽造之「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印傽1枚Ⅵ、偽造之「凌耀輝」印章1枚
Ⅶ、偽造之「文茂建設有限公司」印章1枚
Ⅷ、偽造之「羅文在」印章1枚
Ⅸ、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 用章」1枚
編號2
Ⅰ、偽造之丙○○冠億企業社在(離)職證明書(已交付丁○○ ○)上偽造之「冠億企業社」、「李蘭芳」印文各1枚Ⅱ、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員工職務證明書(已交付慶豐商銀)上偽 造之「冠億企業社」、「李蘭芳」印文各1枚
Ⅲ、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員工職務證明書(已交付北富銀)上偽造 之「冠億企業社」、「李蘭芳」印文各1枚
Ⅳ、偽造之丙○○92年度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板信商銀)上偽造之「 書記簡曉菁」戮章印文1枚及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員工職務證 明書(已交付慶豐商銀)上偽造之「冠億企業社」、「李蘭 芳」印文各1枚
Ⅴ、偽造之丙○○91年度、92年度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 縣分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安泰商銀)偽 造之「助理呂宜錚」戮章印文、「書記簡曉菁」戮章印文各 1 枚暨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在職證明書(已交付安泰商銀)上 偽造之「冠億企業社」、「李蘭芳」印文各1枚



Ⅵ、偽造之工程簡易承攬合約書(已交付中小企銀)上偽造之「 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及偽造之「凌耀輝」印文各1 枚、偽造之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合約明細(已交付中小企 銀)上偽造之「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偽造之 工程分包合約書(已交付中小企銀)上偽造之「文茂建設有 限公司」印文及偽造之「羅文在」印文各1枚、偽造之保證 人庚○○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2年度、9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中小企銀)上偽 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 章」印文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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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康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茂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