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原 告 李進益
李忠春
林李香
李阿呅
李莉
李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律師
被 告 李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8 月24日上午10點,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於終止契約時即102 年9 月3 日所預估土地增值稅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