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90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相對人即債務人 七和冷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20日所為之
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券1張(號碼:LX48450),面額1,000,000元券1張(號碼:DA00053)」之記載,應更正為「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券1張(號碼:CX48452),面額1,000,000元券1張(號碼:DA00054)」。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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