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51號
PCDV,106,重訴,151,20170704,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彩潔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倉立 
      鄭志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重訴字第151 號撤銷贈與等事件,上
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
萬玖仟柒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