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9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曾炳祥
仇肇禎
被 告 台灣醫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文達
被 告 盧仁強
被 告 裘振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