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21號
原 告 林陳發
林陳和
被 告 鶯達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陳村
被 告 林彥玲
林靖忠
林裕欽
林靖峯
黃至漢
林克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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