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434號
PCDV,106,訴,2434,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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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34號
原   告 王敬業 
被   告 陳金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 10790 號),因被告已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惟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106 年5 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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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