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6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煜芸、彭**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具狀補正民事起訴狀上所載被告「彭**」之姓名、住居所,
並提出該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及其上建號2171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具狀補正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之前項土地權利範圍及建物權
利範圍分別為何。
四、補正記載完整被告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之民
事起訴狀(並附繕本二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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