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14號
PCDV,106,訴,214,20170714,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14號
原   告 李俊賢 
被   告 林家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5年度審附民字第
537號),於民國106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11月13日,分別於通訊軟體LIN E聊天室以辦公室同事為群組中傳送「幹你娘,送你媽的往 生」等內容,恐被告對母親不利,造成伊心中莫大的恐懼, 就此部分求償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及被告辱罵行為造 成伊在公司裡抬不起頭作人,對被告另求償自104年11月13 日至105年4月14日找到新工作間,按月求償3萬5,000元之薪 資損失,共計17萬5,000元。又就被告所為妨害名譽如附表 之各句話分別求償,有提及母親部分各求償8萬元,共計48 萬;人格侮辱部分各求償5萬5,000元,共計88萬;以圖示示 意部分求償5萬元,以上共計208萬5,000元等語,爰依侵權 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8 萬5,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原告要求巨額賠償,伊無法負擔,伊單親又要扶 養兒子,希望能從輕參酌;又原告離職是因為找到更好的工 作,與上開事實無關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 間,以行動電話之通訊軟體LINE傳送不雅言論怒罵原告等語 ,且係公司同事所設立多數人得見聞之群組聊天室內等節, 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因其前揭妨害原告名譽行為,業經本 院刑事庭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899號判決以被告犯公然侮辱 罪,判處拘役20日元確定等情,原告主張妨害名譽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通訊軟體LINE之簡訊內容之為證(見本院105 年度審附民字第537號,下稱附民卷第7-16頁),且為被告 不爭執,堪認定為真實。被告於群組發送「廢物」、「白癡 」等訊息及腦袋有洞之圖示為具攻擊性之不雅言詞,此為一 般常人之通念,應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已受到貶損,是原 告主張其名譽因被告前開所為而受有損害,被告應對其負侵 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應為可採。至於原告主張被告於群 組發送「送你媽的往生」等語,恐被告對其母親不利,應屬 恐嚇部分,經查,依被告所發送上開簡訊內容,雖有不雅之 字詞,惟尚無從得出被告有何對原告母親不利之具體之事實 ,又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亦陳稱:僅係當時生氣之一句話, 並無惡意,因工作上的爭執因此對原告有一些不滿等語(見 本院卷第87頁),足徵被告主觀上尚無恐嚇被告之意思,再 者,由被告所傳送簡訊之前後文意整體觀之,應認被告確實 係因工作上與原告有所爭執,故而一時情緒氣憤傳送如附表 之不雅簡訊怒罵原告,實際上應無恐嚇原告或其母親之意, 從而,原告主張恐嚇部分,應無可採。
四、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 ,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 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 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 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 223號判例意旨參照)。茲就原告各項請求,一一審酌如下 :
(一)薪資損失部分:
原告主張:因被告之上開行為,導致其在公司抬不起頭,且 擔心生命受到威脅因而離職,請求104年11月13日至105年4 月14日重新找工作間,以每月3萬5000元,共求償17萬5,000 元薪資損失等語。經查,原告於準備程序期日表示其於105 年2月離職,104年11月至離職前均有領有薪水,縱原告表示 其在公司承受較大之壓力,惟此部分仍無薪資損失可言,合 先敘明。又原告雖主張因遭被告辱罵心生恐懼及感到精神痛 苦而離職,惟原告業表示事發後公司經理曾有出面協調,被 告亦稱兩人事發後在公司均相安無事等語。再者,本件於10 4年11月13日事發後至原告105年2月19離職(見本院卷第79 頁),期間已經過約2個月,從而,原告之離職是否確因被



告上開言論而心生畏懼所致,容有疑義,亦未見原告提出其 他證據以實其說。故原告離職至未找到新工作前所受薪資損 失,與被告之行為間,自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此部份 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至於被告請求傳喚證人謝啟 盛證明原告係因找到更好之工作而離職並非因其行為所致等 情,惟原告未能舉證其離職與被告行為間之因果關係,已如 前述,則應無傳喚上開證人之必要。
(二)慰撫金部分
原告主張:因被告恐嚇之言論導致其心生畏懼感到精神上痛 苦,求償50萬元,又被告之不雅言論,導致並感到精神上之 痛苦,請求141萬元部分。經查,原告主張恐嚇部分,依前 揭說明,應不足採,故請求50萬元部分,自不應准許。至於 原告遭被告以上開等不雅言語怒罵,該穢語足以對原告之道 德形象、人格評價、社會地位,造成負面、貶抑之評價,而 毀損原告之名譽,其精神上遭受痛苦應堪認定。本院審酌原 告為高職畢業,現職為國道客運司機,月薪約5萬元,目前 家中有母親須扶養;被告為國中畢業,現無業,並有母親及 國三兒子須扶養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5萬元之非財產上 損害賠償為允適,逾此部分之請求洵非有據。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 係於105年9月29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附民 卷第7頁),是本件原告向被告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105年9 月30日,應堪認定。
六、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所命被告給付 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職 權宣告假執行。又就原告上揭勝訴部分,被告已陳明願供擔 保請准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 應予駁回,併此說明。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莊佩穎

法 官 洪韻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楊璧華

附表:

┌──┬───────┬────┬───────────┐
│編號│張貼時間 │使用暱稱│ 內 容 │
├──┼───────┼────┼───────────┤
│1 │104 年11月13日│家生 │阿良阿賢幹你娘,送你媽│
│ │23時56分許 │ │的往生,幹你娘機巴。 │
├──┼───────┼────┼───────────┤
│2 │104 年11月14日│家生 │你們兩個廢物,啊良阿賢│
│ │0 時1 分許 │ │,想怎樣,來啊。 │
├──┼───────┼────┼───────────┤
│3 │104 年11月14日│家生 │操你的母,廢物。 │
│ │0 時7 分許 │ │ │
├──┼───────┼────┼───────────┤
│4 │104 年11月14日│家生 │幹靈的垃圾。 │
│ │0 時8 分許 │ │ │
├──┼───────┼────┼───────────┤
│5 │104 年11月14日│家生 │不爽,我等你們這兩兩隻│
│ │0 時10分許 │ │廢物阿良阿賢。 │
├──┼───────┼────┼───────────┤
│6 │104 年11月14日│家生 │幹娘娘臭機百。 │
│ │0 時11分許 │ │ │
├──┼───────┼────┼───────────┤
│7 │104 年11月14日│家生 │廢物。 │




│ │0 時13分許 │ │ │
├──┼───────┼────┼───────────┤
│8 │104 年11月14日│家生 │白痴賢、白痴白痴賢。│
│ │0 時14分許 │ │ │
├──┼───────┼────┼───────────┤
│9 │104 年11月14日│家生 │阿良你跟阿賢就是白痴、│
│ │0 時21分許 │ │幹你娘廢物。 │
├──┼───────┼────┼───────────┤
│10 │104 年11月14日│家生 │白痴白痴賢,來啊。 │
│ │0 時24分許 │ │ │
├──┼───────┼────┼───────────┤
│11 │104 年11月14日│家生 │兩個白痴,不懂嗎+ 李俊│
│ │0 時25分許 │ │賢白痴啊。 │
├──┼───────┼────┼───────────┤
│12 │104 年11月14日│家生 │不爽就來,我等你們白痴
│ │0 時26分許 │ │兩。 │
├──┼───────┼────┼───────────┤
│13 │104 年11月14日│家生 │你們兩個就是白痴阿。 │
│ │0 時27分許 │ │ │
├──┼───────┼────┼───────────┤
│14 │104 年11月14日│家生 │再說一次,阿良阿賢死白│
│ │0 時30分許 │ │痴。 │
├──┼───────┼────┼───────────┤
│15 │104 年11月14日│家生 │尤其是白痴賢。等你。 │
│ │0 時31分許 │ │ │
├──┼───────┼────┼───────────┤
│16 │104 年11月14日│家生 │幹另娘的兩死白痴。 │
│ │0 時37分許 │ │ │
├──┼───────┼────┼───────────┤
│17 │104 年11月14日│家生 │(圖示)腦子有洞。 │
│ │7 時許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