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監察人身分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135號
PCDV,106,訴,2135,2017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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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35號
原   告 辜玉梅 
訴訟代理人 李國盛律師
被   告 宏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身分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自民國92年6 月30日起
之監察人身分關係不存在,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
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
新臺幣參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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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