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4114號
PCDV,96,票,4114,2007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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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11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大欣優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即清算人)      號
法定代理人 戊○○
(即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己○○
(即清算人)      號
法定代理人 辛○○
(即清算人)      號
法定代理人 庚○○
(即清算人)      號
相 對 人 丙○○
            號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14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相對人「大欣優食品有限公司」之記載,應增列「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丙○○戊○○己○○辛○○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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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欣優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