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6年度,12號
PCDV,96,破,12,200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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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廣鐙科技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廣鐙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廣鐙公司)以 經營電腦設備安裝及電器、資訊軟體、電子材料等之批發、 零售為業,日前因財務週轉之需,而向聲請人借貸,並簽發 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以擔保清償之用,詎 系爭支票屆期提示竟未獲付款,屢經催索均無結果,爰依破 產法第1 條、第57條、第61條之規定,檢具系爭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各1 件,聲請宣告廣鐙公司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定 有明文,所謂不能清償,乃謂債務人之財產狀態(包括信用 及能力)就所負之一般金錢債務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務, 陷於長久的不能支付之情境,即破產乃債務人在其經濟發生 困難,而無法以其清償能力對全部債權人清償時,為期全部 債權人能公平地滿足其債權,由法院參與其事,強制將債務 人之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公平分配之一般執行程序 ,惟債務人如非不能清償債務者,自無宣告破產之餘地。經 查,依聲請人上開主張及所提出廣鐙公司為發票人之系爭支 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件,至多僅能釋明廣鐙公司尚積欠「聲 請人1 人」系爭支票所示之票款債務未獲清償,惟此未獲清 償之理由究係為何?係廣鐙公司不能清償,抑或該公司與聲 請人有何糾葛而不願清償,即聲請人並未能釋明廣鐙公司已 陷於不能清償債務而需宣告破產,其性質上尚屬兩造間債務 不履行之問題,聲請人自應循對廣鐙公司取得執行名義、進 而對廣鐙公司聲請強制執行(即個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救 濟,而非循聲請破產(即一般強制執行程序)程序之途徑; 再者,本院為求慎重,曾數次通知聲請人到場就廣鐙公司符 合破產之要件(如廣鐙公司不能清償、該公司有多數債權人 存在...等)進行釋明,惟聲請人均未到場,是聲請人聲 請宣告廣鐙公司破產即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三、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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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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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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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廣鐙科技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三重簡易型分行│95年11月24日│5,529,3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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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鐙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