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字,96年度,142號
PCDV,96,監,142,2007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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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監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定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下列順序定之:㈠配偶。㈡父母。㈢ 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㈣家長。㈤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 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 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為禁治產人甲○○之姐,因 禁治產人患有精神分裂症,意識無法表達,至今毫無起色,現 況已無能力處理事務,業經 鈞院以九十五年度禁字第四二四 號宣告禁治產人在案。然因禁治產人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 第一項所規定之法定監護人,禁治產人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即 叔叔吳國清、阿姨張李阿玉許黃彩雲、黃月鳳、黃雪貞等五 人於九十六年四月一日依法召開親屬會議,開會決議推選聲請 人乙○○為禁治產人葉智能之監護人,爰依法聲請法院徵求前 述親屬會議之意見,為禁治產人甲○○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 等語,並提出親屬會議記錄影本、本院九十五年度禁字第四二 四號民事裁定影本、親屬關係表各一件、戶籍謄本七件、戶籍 資料數件為證。
經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民法第 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並參酌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 禁治產人之姐乙○○為其監護人。
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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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