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戴慧珊(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戴慧珊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台幣捌萬叁仟伍佰肆拾貳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經本院以95年 度繼字第118 號裁定選任聲請人戴慧珊為被繼承人甲○○之 遺產管理人,並以95年度家催字第109 號裁定准對其繼承人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於民國95年7 月5 日刊 報公告,期限將於96年7 月4 日屆滿。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件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 酬數額,聲請人爰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 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 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 低於孳息收入部份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查被繼 承人甲○○遺有台北縣板橋市○○段1147地號(持分十分之 一)及地上6382建號(所有權全部)房屋,依台灣金融資產 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6板金拍三字第33號通知最低拍賣價額為 4,970,000 元;彰化市○○段633 地號(持分四分之一)、 634 之1 地號(持分四分之一),依94年度公告現值計算遺 產價值為2,681,875 元,管理報酬參上開要點規定計算為 80,000元;另聲請人於管理遺產期間共墊付費用4,542 元( 含本件裁判費用1,000 元)即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之管理費 用(管理報酬暨墊付費用)共計84,542元,爰依法聲請鈞院 准予裁定聲請人戴慧珊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 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83,542元等語。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 酬數額,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 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 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 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一)聲請人戴慧珊主張其前經本院以95年度繼字第118號裁定 其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以95年度家催字第 109號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經於民國95年7月5日刊報公告,期限將於96年7月4日屆 滿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5年度繼字第118號民事裁 定影本、95年度家催字第109號民事裁定影本、前鋒招標 日報第24版影本各1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二)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甲○○遺有台北縣板橋市○○段1147 地號(持分十分之一)及地上6382建號(所有權全部)房 屋,依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6板金拍三字第33 號通知最低拍賣價額為4,970,000 元;彰化市○○段633 地號(持分四分之一)、634 之1 地號(持分四分之一) ,依94年度公告現值計算遺產價值為2,681,875 元;另聲 請人於管理遺產期間共墊付費用4,542 元(含本件裁判費 用1,000 元)等情,業據其提出板橋市○○段之土地暨建 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彰化市○○段之土地登記暨地價 第二類謄本影本、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書 影本、本院裁判費收據影本、前鋒日報社廣告費收據影本 、郵局限時掛號函件收據影本、郵局匯款執據影本等件為 證,自應認為真實。
(三)本件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 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按上開財政部訂頒「代管 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標準,請求依被繼承人遺 產現值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間計算請求代管遺產之報酬即 80,000元;另聲請人於管理遺產期間共墊付費用4,542 元 (含本件裁判費用1,000 元),已如上所述,故本件聲請 人管理遺產期間之管理費用(管理報酬暨墊付費用)共計 84,542元等情,亦有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費用計算明 細表為憑。本院參酌前開卷附被繼承人遺產相關資料,以 及聲請人已就遺產管理進行相關事務處理等情,經核聲請 人請求本院准予裁定其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 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83,542元,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