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674號
債 權 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勁德有限公司、甲○○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支票 影本以觀,票號0000000 號支票之發票人係勁德有限公司, 並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上;另雖債務人甲○○為勁德有限公 司之負責人,並於上揭支票上蓋章,惟依其所蓋大小章緊鄰 位置以觀,上揭支票係認債務人甲○○以公司代表人名義簽 發,而非以個人名義簽發,發票人係為勁德有限公司,且法 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是債務 人甲○○既非發票人,則債權人自不得向債務人甲○○請求 ,其聲請應予駁回。另查,債務人勁德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 台北市中正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 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亦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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