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1010號
債 權 人 妙元寶有機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自然生活有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止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 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起算,債權人就 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止之 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 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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