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97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 告 陳銘泰
一、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10
62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捌拾捌萬捌仟壹佰
肆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萬玖仟叁佰壹拾壹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伍萬
捌仟捌佰壹拾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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