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8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被 告 鏮瑞物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俞禎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仟壹佰貳拾肆萬伍仟玖佰
貳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拾捌萬柒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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