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380號
PCDV,106,補,2380,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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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8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被   告 鏮瑞物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俞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仟壹佰貳拾肆萬伍仟玖佰
貳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拾捌萬柒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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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鏮瑞物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