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75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林仁魁
被 告 鄭玉禮
周鄭碧玉
鄭源東
鄭鴻源
鄭春美
鄭世勳
鄭人豪
鄭愛勳
鄭安庭
鄭國偉
鄭傑仁
鄭懿慧
鄭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鄭秋蜜請求分
割其繼承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鄭秋蜜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民事
裁定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鄭秋蜜所繼承之遺產即坐落
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300 分
之12),依鄭秋蜜之應繼分14分之1 計算;復本院依職權查詢上
開土地106 年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5,200
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肆萬陸仟壹佰零伍元(計算式:
總面積458.43平方公尺×35,200元×12/300×1/14=46,104.9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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