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356號
PCDV,106,補,2356,2017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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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56號
原   告 羅坤林 
      周淑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嘉明律師
被   告 劉員彰 
      陳建中 
      被告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等應將位於新北市○○區○○街000
巷0號、8號四樓頂屋頂平台增建物面積165.6平方公尺拆除(下
稱系爭增建物),將頂樓平台騰空返還原告周淑貞及其他共有人
全體。按其目的係在回復頂樓平台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而原
告勝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系爭增建物所占用頂樓平台之使用收
益,故應以頂樓平台被占用部分之交易價值為準,惟屋頂平台無
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常無交易價值可供參考,則
其價值之計算方式,因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
,故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系爭增
建物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除以該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計算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柒萬參仟
壹佰陸拾元(計算式:165.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
尺69,400元÷樓層數4樓=2,873,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貳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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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