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330號
PCDV,106,補,2330,2017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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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30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游光彩
法定代理人 游易霖
被   告 游重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25 萬6,280 元【
計算式:(423 地號部分:0.039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45,000
元)+(424 地號部分:214.032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72,333
元)+(425 地號部分:137.189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01,000
元)+(433 地號部分:147.359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47,876
元)=86,256,28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有新北市○○區
○○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可
稽】,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77萬1,088 元(至其餘部分則為附
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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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