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08號
原 告 呂明曉
呂明穎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律師
張譽馨律師
被 告 呂金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6,016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