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308號
PCDV,106,補,2308,2017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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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08號
原   告 呂明曉
      呂明穎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律師
      張譽馨律師
被   告 呂金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6,016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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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