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284號
PCDV,106,補,2284,2017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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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84號
原   告 劉碧惠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劉惠國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萬300元。茲限原告於民國106年8月7日前補繳
,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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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