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84號
原 告 劉碧惠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劉惠國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萬300元。茲限原告於民國106年8月7日前補繳
,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