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278號
PCDV,106,補,2278,2017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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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7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崇文律師即陳源進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60 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5,51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
補繳5,010 元(計算式:5,510 -500 =5,010 )。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裁判費5,01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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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