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6年度,1638號
PCDM,96,聲,1638,20070620,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5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中)
指定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劉大新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6年度訴字
第1620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於96年5 月8 日訊問後,雖因認 依檢察官所舉證據方法,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 條 第1 項第2 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罪嫌重大 ,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但尚無羈押之必 要,而准提出新臺幣拾萬元後停止羈押,惟因被告無法覓保 ,本院認被告若依上開金額具保,難以擔保準時到庭接受審 判,有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之情形,而於當日裁定羈押在 案。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意旨略稱:因聲請人乃感染HIV 患者, 又罹有腎臟疾病,須開刀治療,且經濟不佳,請求酌降低具 保金額云云。惟查,被告於檢察官偵查已羈押近2月,於前 開羈押期間並未聲請有何因疾病而須保外就醫之情形,於本 院96年5月8日訊問時亦未主張此節,故其忽具狀稱罹患疾病 而有治療之必要云云,顯非可採;至被告經濟狀況如何,與 羈押要件無涉,其依此聲請酌減具保金額並聲請停止羈押, 亦無所據。是其聲請仍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林鈺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