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96年度,33號
PCDM,96,簡附民,33,2007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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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庚○○
     己○○
     甲○○
     丁○○○
     乙○○
     丙○○
被  告 戊○○○
輔 佐 人 連金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6年度簡字第1099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原告於刑事案件開
庭時,僅提出起訴狀,核其請求之項目、數額、計算標準及舉證
,均有再予調查之必要),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林鈺琅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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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