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256號
PCDV,106,補,2256,201707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56號
原   告 黃信傑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
被   告 吳舒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8,000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