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29號
再審原告 詹林秀蘭
傅林玉英
林玉卿
林宇涵
再審被告 林宗賢
范麗雲
林珈均
林珈吟
林珈妤
林珈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5 年度簡
上字第3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萬元,再審原告係對第
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
第77條之16第1 項等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叁萬肆仟壹佰柒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同法第272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